【治疗原则】
1. 贯彻抗结核化学药物治疗(以下简称化疗)的“十字方针”:
(1) 早期:应尽可能早发现和早治疗。
(2) 联合:联合应用多种抗结核病药物,提高杀菌力,防止产生耐药性。
(3) 适量:剂量适当,减少不良反应和细菌耐药性的产生。
(4) 规则:按照化疗方案,按时、规范服药。
(5) 全程:必须教育患者坚持完成全疗程治疗。
2. 化疗方案的制订与调整用药的基本原则:
(1) 按照患者不同的病变类型选用国际和国内推荐的标准化疗方案。
(2) 对获得性耐药患者的化疗方案中,至少包含有2种或2种以上患者未曾用过或病原菌对之敏感的药物。
(3) 切忌中途单一换药或加药,亦不可随意延长或缩短疗程。掌握好停药或换药的原则。
(4) 治疗过程中偶尔出现一过性耐药,无须改变正在执行的化疗方案。
(5) 合并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或艾滋病患者避免使用利福平。
3. 痰结核菌阳性的肺结核病患者是治疗的主要对象,痰菌阴性但病灶活动者亦应予以治疗。
【病原治疗】
1. 一般分为强化治疗阶段(强化期)和巩固治疗阶段(巩固期),标准短程化疗(疗程6~9个月)方案中强化阶段以3~4种药物联合应用8~12周,巩固阶段以2~3种药物联合应用。
2. 用药方式:
(1)全程每日用药;
(2)强化期每日用药,巩固期间歇用药;
(3)全程间歇用药。
3. 治疗慢性传染性肺结核、耐多药结核病的可选药物:对氨水杨酸、丙硫异烟胺、卷曲霉素、环丝氨酸、阿米卡星、氧氟沙星等氟喹诺酮类和克拉霉素、氯法齐明等。
4. 治疗慢性传染性肺结核、耐多药结核病的疗程:强化期至少3个月,巩固期至少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