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医疗**预防和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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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18:31 浏览 :7730
导读***近日公布《医疗**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近日公布《医疗**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今日看到这则消息后感到无比的欣慰,因为近十几年来,原有的《医疗**处理办法》已不能适应现代医疗服务的观念,不能体现已人为本的理念,亦不能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及所享有的服务,而医生也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及保护。
《条例》要求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应当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开展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等诊疗活动,应当提前预备应对方案,主动防范突发风险;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所提咨询、意见进行解释说明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对患者所提疑问进行核实、自查并予以沟通;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接待制度,方便患者投诉或者咨询。
图片来源:123RF
《条例》鼓励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的途径解决;一方申请人民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不得收取费用。
《条例规定,处理医疗**,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发生医疗**,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等途径解决。在此基础上,《条例》具体规范了医疗**自行协商、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程序,明确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中的专家咨询、鉴定等制度,并与司法诉讼作了衔接。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方医疗**处理的程序、证据固定的要求等,引导并配合患方依法化解医疗**。
我国这次***的《医疗**预防和处理条例》具有“以患者为中心,预防医疗风险”、“发挥人民调解在医疗**处理中的主渠道作用”、“医疗损害鉴定坚持同行评议的原则”、“统一赔偿标准”等亮点,对于这四点原则性的问题,条例给出了目前的定义及说明,并且已经是上升到法律层面,较原有的《医疗**处理办法》有了质的飞跃,同时在实际的执行力及说服力上更有力度了。
根本上体现了患者与医生或者是医院之间的平等关系,彻底消除了过去在就医地位上的不平等关系;其次,“发挥人民调解在医疗**处理中的主渠道作用”,引入第三者进行调节,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既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医生及医院的合法权益,同时,将医生从处理繁琐的医疗**中解脱出来,能更好地工作而不受影响,从另外一个侧面,解决了医生在处理医疗**过程中始终处于劣势的不平等地位问题;最后,“医疗损害鉴定坚持同行评议的原则”、“统一赔偿标准”,也有可能会杜绝过去出现的“天价赔偿”的不正常情况,值得给予点赞!
有一点建议,希望以后引入保险机制参与医疗**的处理,对医患双方都有利,同时,对保险行业的发展也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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