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部位联合发文 “医闹、暴力伤医黑名单”来了!

其他科室 全科 2018-10-27 09:00  浏览 :2363
导读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

喜大普奔!中央28个部委联合发文!对6类搅乱医疗秩序责任人施行史上最严联合惩戒!看到这里,最大的感受——终于有人为咱医护人员撑腰了!

就在10月16号的夜里,夜班的两个护士和二线女医生章医生,还在为夜里一个酒精中毒患者的同伴,一个同样带着酒气的中年男子所威胁、谩骂、作势要打而气得要哭!当护士小郭护住差点挨打的女医生,并拿起电话要拨打110的时候,那个气势汹汹的男子,还伸手指着势单力薄的护士,肥胖的手指差点指到护士的鼻子上:“你报110?你报吧,我看着你报!”第二天一早的科室晨会上,交接班时夜班人员说起昨夜的遭遇兀自还气愤不已,其他的医护人员也开始倾诉自己班上的遭遇……每一个医护人员,几乎都有这样那样的遭遇。把情况上报给医院,医院也不过指示,夜里发生紧急情况,第一时间拨打保卫科电话,并要求,把保卫科电话贴到电话旁边!

17日,就传来这个好消息,中央28个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敲黑板,看重点!

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哪些人?

备忘录指出,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

“医疗黑名单”针对的是哪些人?

包括倒卖医院号源等破坏、扰乱医院正常诊疗秩序的涉医违法犯罪活动。

其中6类涉医违法犯罪活动是指:

1、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

2、扰乱医疗秩序的。

3、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4、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5、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6、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如果有人做出上述行为,多部门将对其开展联合惩戒。

就像之前,夜班医护人员受到那个醉鬼的威胁谩骂,不就是“侮辱恐吓医务人员”吗?是不是就应该把他纳入“黑名单”了!若是果真如此,那么如此一来,看谁还敢在医院里乱来?!

实施惩戒的内容和部门都有哪些?

惩戒的实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等28部门。惩戒的具体措施: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等14项措施如下:

(一)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

(二)引导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定价原则调整财产保险费率。

(实施单位:银保监会)

(三)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

(四)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

(五)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中央编办)

(六)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实施单位: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七)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

(实施单位: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有关单位)

(八)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被人民**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实施单位:交通运输部、铁路总公司、民航局、文化和旅游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最高人民**)

(九)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实施单位:卫生健康委、**部)

(十)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实施单位: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

(十一)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

(实施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十二)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保险中介业务许可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时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银保监会)

(十三)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实施单位:**、银保监会)

(十四)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基金消瘦机构审批时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

(十五)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

(十六)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多部门惩戒实施的期限是多少?

惩戒的实施期限:自行为人被治安或刑事处罚结束之日起计算,满五年为止。

就在业内一片叫好的同时,也有不同的声音。

热议下的冷思考:

@求索:不看形式看落实,不看名单措施管理看公平公正合理。

@晓阳:希望这不是一个口号!我们想看到实际行动。

@耀秋:这种联合惩治,对普通百姓影响小,一不是法人,二不经常出差。因此,医院癞子一大堆。

@朵朵:我们想知道的是究竟有几个被纳入黑名单。

@超:如果警察拖延不作为,***再多的规定都是白搭,后面缀的单位越多越滑稽。以前是,以后也是。到头都是空欢喜。没有执行力的规定都是空文。

……

2个疑问,盘旋在医护人员心头,挥之不去:

1、六类惩戒对象的行为如何界定?

备忘录里提到的六类惩戒对象,很是简单、笼统,并未见量化或具体可实施、衡量的标准。

正如我们身边的那个醉酒闹事者,如果以“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这类来界定,如何界定?有何依据?需要医务人员举证倒置吗?如果仅仅辱骂、威胁就要纳入黑名单,那未免会造成滥用。

还有这一类:“扰乱医疗秩序”,这个标准如何界定?闹事者闹到哪种程度才算得上?每一类惩戒的对象,都应当有对应的可衡量的标准,才好定夺。这些,都有待进一步的议定和实施。

2、各部门如何密切协作?会不会出现推诿扯皮?

备忘录里指出: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的问题,由各部门协商解决。诚如网友热议:

@超:如果警察拖延不作为,***再多的规定都是白搭,后面缀的单位越多越滑稽。以前是,以后也是。到头都是空欢喜。没有执行力的规定都是空文。

设计部门多,惩戒范围广,这是其中有利的地方;但多部门执行,如何各司其职、明确分工,既不能推诿,又不能越权?

但无论如何,我们看到了国家层面对打击医闹的决心和举措,让我们拭目以待,期待医疗“黑名单”真正发挥实效,严惩暴力伤医和扰乱秩序的行为,保障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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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霞 外科-普通外科|副主任护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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