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为疫苗管理再立法鼓掌欢呼

其他科室 其他 2018-12-01 06:00  浏览 :2577
导读长春长生问题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既暴露出监管不到位等诸多漏洞,也反映出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疫苗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还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

前一段时间,网上沸沸扬扬的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既暴露出监管不到位等诸多漏洞,也反映出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疫苗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还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2018年11月11日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官网公布《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为期半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为今后依法管理疫苗吹响了号角。

在舆论聚焦中,人们关注的是怎样扎牢疫苗安全的笼子,让监管到位、完善疫苗管理缺陷,补上法律的漏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保障和促进公众健康,维护国家安全。让坏事变好事。国家把问题疫苗事件法制化是必然的。法制,这是一个并不陌生的字眼,它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几千年来,人类不断追求的也就是这两个字。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在依法治国不断深入的今天,法制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过程。

《征求意见稿》共十一章,分别为:总则、疫苗研制和上市许可、疫苗生产和批签发、上市后研究和管理、疫苗流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补偿、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征求意见稿》开篇第一条就明确立法目的是“为保证疫苗安全、有效、可及,规范疫苗接种,保障和促进公众健康,维护国家安全”。

《征求意见稿》对疫苗生产、上市、流通和接种等环节均进行了更严格要求。

在流通和接种环节,《征求意见稿》明确,医疗卫生人员应当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批号、接种日期、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确保接种登记信息准确、可追溯。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对于疫苗违法行为的严惩重处。其中明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消瘦,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征求意见稿》明确,相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对违反疫苗管理规定的,处罚幅度总体在《药品管理法》处罚幅度内从重。

以下弄虚作假行为将被严惩!

《征求意见稿》明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撤销上市许可证明文件,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异常反应补偿责任方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在疫苗管理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出现重大疫苗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同时指出:参与、包庇、纵容疫苗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干扰阻碍责任调查,或者帮助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这次征求意见稿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我们期待新的《疫苗管理法》的早日颁布与实施。相信颁布和实施后必将大力提高疫苗全过程、各环节监管能力,完善规范透明、公平有序、监督到位、处罚严明的疫苗流通机制和促进依法、科学、有序、规范的预防接种疫苗管理制度的形成,从而确保疫苗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维护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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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士礼 儿科-儿科综合|副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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