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元可「买」医师证?买家还多到排队?

2021-12-18 14:11  浏览 :7896
导读在年度校验时临时租借、买卖医师资格证,是否合法?


今年7月,在签署武汉硚口区卫生服务站转让协议后,白某发现该社区卫生服务站原法人何某用临时租借医师资格证的方式来通过区审批局的年审。

▲硚口区易家街竹叶海社区卫生服务站
白某表示,为了不被牵扯其中,他们要求撤销双方5月份签订的转让协议,何某退还已收的货款。后双方协商不成,白某起诉至硚口区法院。10月28日,硚口区法院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开庭受理此案。红星新闻从白某处获悉,法院正在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如调解不成将择日宣判。


白某表示,目前双方争执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否买卖医师资格证以应对年度核验。二是该社区卫生服务站是否聘用内科医师汪某从事全科及中医科工作。


11月30日,硚口区审批局告诉红星新闻,该社区卫生站年度校验手续齐全,资料完整,是依法办理的。“审批局只负责审核材料,无法得知事前事后的医师证转入转出情况”,对于白某反映的租证情况,已经与区卫健局沟通,由其负责处理。


12月2日,硚口区卫健局表示,11月30日下午,该局已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调解,但双方就调解事项未达成一致,双方可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纠纷。“另根据部门职能分工,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为区行政审批局。”

签署卫生服务站转让协议后:发现原法人租借医师资格证以过年审 


5月16日,白某通过股权购买方式取得硚口区易家街竹叶海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股权及经营权。据原法人何某与白某签署的《转让协议》显示,“双方经协商一致,将其权属于硚口区易家街竹叶海社区卫生服务站经营权以及所有权转让与乙方白某。”

▲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平台
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平台显示,易家街竹叶海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机构类型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经营范围为全科医疗和中医科,法定代表人姓名为何某。


据了解,该社区卫生服务站位于武汉市硚口区东吴大道与一清路交汇处的竹叶海嘉园,服务面积为150平方米,目前经营场地为租赁。《转让协议》显示,该站转让价格(含社区卫生服务站现有装修、设备、设施)共计人民币58万元。其中,自签订之日起,购买方白某已支付首付40万元及其他费用2万元,共计42万。


据白某介绍,今年7月初,在着手过户时,原法人何某丈夫李某告知白某,目前卫生站只有一位内科医师汪某的内科资格证,还需要临时租借西医全科和中医全科医师执业资格证两个证方能校验合格,“(证)用一次,费用1000元”。



▲聊天记录截图


白某表示,“此时我们才知道该社区卫生服务站涉嫌租买医师资格证,当时我们觉得这是违反国家政策的,但对审核校验等流程也不熟悉,只知道如果不进行校验,该社区卫生服务站就会被取消。具体操作买证的是何某丈夫李某及其朋友王某。”


红星新闻从武汉市政府官方网站获悉,今年3月份,武汉市政府发布《武汉硚口区医疗机构校验办理》通知,包括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内的医疗机构均需要提交进行实质性初审。


白某被告知,核验时需要一个“中医全科资格证”和一个“西医全科资格证”,或是2个“西医全科资格证”和一个“中医资格证”。据白某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李某称,“你等下转1000元给我,我明早去拿全科证”,“昨晚那个医生谈好,要我明天带1000元给她拿证”。

▲白某与李某的聊天记录
为获得何某等人买卖医师资格证的证据,7月16日,白某答应给何某丈夫李某转账1000元,以购买“西医全科资格证”。


随后,王某告诉白某,另外找到了愿意提供“中医全科资格证”的医生,并表示“加快递费一共1011元”。为证明其购买证件的真实性,王某还发了一张武汉(钢铁)集团第二职工医院景某的“中医全科资格证”,但白某并未支付购买。

▲何某提供的医师资格证
白某称,当时年度校验日期在即,何某丈夫李某只好预付了“中医全科资格证”的1011元,连同此前购买的“西医全科资格证”一起上交硚口区审批局,用以年度校验。


转让方何某并非是唯一的买家。每年医疗机构校验办理时,还有许多的医疗机构在临时租借、买卖医师资格证。聊天记录显示,李某多次催促白某尽快交钱买证,对方称,搞快点,他后面答应其他人了”,“证到手才安全,不然又被别人借走了。”


区审批局:主要负责审批,没有执法权


据悉,2019年3月,国家卫健委、国家药监局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附件《医疗乱象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中强调,要依法严厉打击医师出租、出借、转让《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医师执业证书》,超出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


白某表示,在得知该社区卫生服务站涉嫌违法买卖医师资格证后,为了被不牵扯其中,他们要求撤销双方5月份签订的转让协议,并责令原法人退还已收的货款。后双方协商不成,白某起诉至硚口区法院。10月28日,硚口区法院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开庭受理此案。

▲何某呈交的民事答辩状
何某却认为白某毁约另有原因。在10月29日呈交的答辩状中,何某称案涉转让协议是遵循平等互利且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达成,并不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被答辩人是因疫情影响而主张撤销该协议的。


何某还认为,案涉转让协议的双方主体合法,且标的物转让的意思表示真实,也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依法生效并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案涉转让协议针对的是社区卫生服务站的经营权与所有权,包括装修、设备、设施,但并不包括从业人员,且从业人员系劳动关系调整范围,不能成为案涉转让协议的内容。


据随后卫健局初步调查,庭上,白某所反映买卖证件的问题在询证、质证过程未被采纳。


对此,白某反驳称,这只是何某一方的说辞,“毁约不是因为该卫生服务站存在经营风险,而是存在买卖医师资格证的法律风险。”红星新闻就此事致电何某,未获得回应。


11月1日,白某向12345市民热线再次反映该社区卫生服务站长期租买医师证进行登记校验,另聘用内科医师从事全科及中医科工作的情况。


4天后,硚口区审批局工作人员回复称,经核查,该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审批局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和医师护士注册等事项,资料齐全,符合标准,我局依法审批办理,建议由有执法权的硚口区卫健局上门调查执法。

对于白某反映的租证情况,硚口区审批局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该站在局里办理变更时都有本人的签名和委托,从法律层面和行政许可角度而言,是符合条件办理的,资料完整,准确无误。如果对方提交的资料齐全,我们就要依法受理申请去办理。”


针对质疑,硚口区审批局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审批局只负责审核材料,无法得知事前事后的医师证转入转出情况。“目前审改分离,简化审批,强化事前事后监管。审批局主要负责审批,没有执法权,已经与卫健局沟通,由他们负责处理,上门执法,调取相关记录。”


至于审批前后是否存在漏洞,出现临时租借医师资格证件以应付年度校验的现象,该审批局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这主要涉及日常监管方面,比如由执法单位调取监控、查看医生处方和签名,了解医生开展的职业情况,当地卫健局执法大队每年会依法对辖区所有的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如果有违法违规则依法处罚,严重的程度下,卫健局执法大队可以作出暂停医生营业执照、吊销机构资质的决定,审批局再根据卫健局执法大队的决定进行公示注销。


区卫健局: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为区行政审批局

11月26日,硚口区卫健局在政府公开平台就此事做出了回复。


对于双方争执的焦点之一,是否买卖医师资格证以应对年度核验。硚口区卫健局称,该站2019年自原法人变更以后,每年按照硚口区行政审批局要求,取得效验合格认证,并未出现投诉人白某反映的买卖证件的情况发生。


白某认为,本案核心不在于购买的医师资格证顺利审批过审,“因为这就是买卖资格证的目的和结果。卫健局应该行使其执法权,核查年度校验前后,何某临时租借、买卖资格证的证据”。


“基本是到了年度校验时,就花点钱,把全科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医师资格证转入,年度检验合格后,再迅速将上述两证转走。在审批过程中,就能保证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和医师护士注册等事项时资料齐全,顺利符合审批局标准。”白某说。


白某还表示,原法人是钻了审批的漏洞,应该加强日常监管,“卫健局应该核查微信聊天记录和付款记录,调看该站的医师进出情况,是否留有持上述证件的医生坐诊的文字痕迹。”

白某称,目前该社区卫生服务站也留存了内科医生汪某开中医和外科的处方,和少数几天李某的行医处方。但由于何某已将社区卫生服务站所在地退租,现在物业禁止外人进入。

▲白某称这是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护士赖某制作5月20日日报,其中525元是中草药费用,为汪某所开。

对此,一位长期在该社区卫生服务站上班,目前已经离职的护士告诉红星新闻,近一两年在社区卫生服务站任职的仅有内科医生汪某一人,“遇到汪医生休假时,何某丈夫李某就会顶几天班。”


▲白某提供的内科医生汪某手写的一个月该得报酬,其中包括中草药和理疗的报酬。

针对该社区卫生服务站只有一位内科医生,却可以接诊全科和中医科一事,上述护士表示她只负责本职范围内的工作,并不太了解卫生站的行医情况。


对于双方争执的焦点之二,该社区卫生服务站是否聘用内科医师汪某从事全科及中医科工作。卫健局称,经医师电子化信息注册系统反馈信息,该社区卫生服务站内科医师汪某合法备案执业期限到2022年4月21日,投诉人白某反映问题与事实不称。

白某则认为,其质疑的并非是汪某无证行医,而是超范围行医。“该站长期由内科医生汪某坐诊,从事着内科、外科、中医科工作,有文字记录及医疗文书佐证。”


12月2日,硚口区卫健局表示,11月30日下午,该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调解,双方就调解事项未达成一致,双方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根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另根据部门职能分工,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为区行政审批局。”

律师:买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嫌违规转让协议或无效

在年度校验时临时租借、买卖医师资格证,是否合法?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由是否能生效?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云龙告诉红星新闻,社区卫生服务站是按照国家医改规划而设立的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张云龙还表示,根据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第四条第2.1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社区卫生站经营相关的一切证照及手续”的约定,应理解为包含《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故何某与白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是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的,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该《转让协议》应属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由于该《转让协议》无效,何某因此取得的预付款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转让合同》
至于白某称其“发现原卫生站法人涉嫌买卖中医和全科医师资格证以过年审”的事实还未经有关机关加以确认,但白某可以其违反《转让合同》第四条第1.3款“甲方保证提供该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一切证照的合法性、准确性、时效性”为由要求解除协议,退还预付款。

来源 |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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