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全国医疗纠纷数据报告,这两个科室占据前两位!

2022-02-16 12:00  浏览 :4582
导读医疗纠纷的高发科室居然是......

少一些纠纷,多一些理解。

检索步骤及流程说明

一、数据来源

1、检索时间:2022年1月10日。
2、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3、检索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4、裁判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过程概述

通过Alpha案例库的高级检索,我们对全国法院系统2021年审理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做了整体的数据收集,并对其中的案件数量、法院层级、审判程序、文书类型、诉讼标的额以及地域分布等数据进行统计、梳理和分析。

由于二审法院判决更具权威性,对医患双方均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我们筛选出1924份二审法院判决书,从医疗机构类型、上诉情况、判决情况、医患败诉原因、病历问题对医方责任认定的影响以及法院对鉴定意见的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数据分析。

整体情况分析
 
一、案件数量



2021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总计为10746件(含执行案件59件、其他案件78件),比2020年案件数量减少了7924件。

整体趋势是在2018年案件数量较2017年略微下降后,2019年、2020年呈现反弹,2021年出现大幅下降,案件数量下降与各地法院因疫情原因新收案件数量下降相一致。2017年案件数量为12734件,2018年案件数量为12249件,2019年案件数量为18112件,2020年案件数量为18670件。

二、审判程序



2021年一审审结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有7642件,经二审审结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有2523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有444件。相比2020年,2021年一审审结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量增长了4%。

2021年执行案件下降最为明显,由2020年的1068件下降到59件,显示出医疗机构对法院生效判决的履行更加积极。

三、法院层级



按法院层级划分,2021年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7735件,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677件,高级人民法院审理318件,专门人民法院6件。法院层级与审判程序有一定的关联,因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法院层级上的数据分布情况与审判程序相差不大。

四、文书类型

判决书和裁定书依然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两大文书类型,分别有5267份、4037份。值得关注的是,2020年调解结案的数量为2694件占比15%,到2021年调解结案的数量为788件占比8%,下降了7%。

2022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将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扩展至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为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参与社会多元化调解提供了有利的司法保障。下一步将会有更多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

五、诉讼标的额



在我们检索的案例中,涉案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有5564件,占比约81%,与2020年的81%占比相同;涉案标的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区间内的案件有802件;涉案标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区间内的案件有435件;涉案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21件。

自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后,各高级人民法院相继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近两年涉案标的额均出现明显的增长。

六、地域分布



从地域分布来看,2021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排在前五位的分别是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河南省和北京市,其中辽宁和山东省案件量均超过1000件,辽宁省超过山东省排在第一位。

北京市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为609件,取代安徽省进入前五位。2017年与2018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最高的省份为河南省,2019年和2020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最高的省份为山东省。

二审案件统计与分析

一、争议领域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争议领域,按照法院审理案由可以分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2021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二审判决书共1924件(包含未公开判决书30件),其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1906件,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纠纷为12件,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为6件。下面结合二审判决情况,对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判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二、医疗机构类型



2021年,综合医院依然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主要发生地,为1658件,占比高达84%,与2019年占比84%、2020年占比83%基本一致。

其中包括中医医院41件、妇幼保健院63件、其他综合医院1554件;专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排名第二,为118件,其中包括儿童医院14件;2021年诊所和卫生院二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共有137件,占比为7%,相较于2020年的8%,变化不大。

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下,近些年基层医疗机构的就诊量占比较大,但由于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有限,加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极易引发医疗纠纷案件。

因此,基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执业,切实保障患者安全,同时上级卫生主管部门亦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助力基层医疗机构规避法律风险,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三、科室分布



妇产科与急(门)诊仍然占据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高发科室的前两位。急(门)诊案件数量465件,妇产科案件数317件。值得注意的是今年急(门)诊案件数量首次反超妇产科,成为第一,究其原因一是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入院后产生的纠纷较多;二是卫生院、诊所、门诊部等基层医疗机构以及美容医疗机构纠纷数量增加。

骨科、肿瘤科、神经科、普外科排名与2020年相比没有变化,分别为172件、108件、103件、96件,依然是医疗纠纷的高发科室。

四、二审上诉情况



二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方上诉案件有909件,占比46%;医方上诉的案件有703件,占比35%;医患双方同时上诉的案件有248件,占比17%;此外,还有少数医药公司、医疗器械公司以及保险公司上诉的情况。与2020年相比,整体变化不大。

五、二审争议焦点



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医方诊疗行为的过错及过错参与度、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鉴定意见异议三个方面。从案件的具体内容分析,与2020年相同,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依然占据争议焦点的首位,占比30%,其中以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不同标准赔偿以及医保报销部分是否应当赔偿等的问题争议较大。

其次是鉴定意见异议,占比27%。另外,2021年作为“民法典元年”,部分法律法规废止,部分当事人对法律适用上也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六、二审判决情况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案件1506件,驳回率为80%,与2020年相比增加了2%;改判的案件有388件,改判率为20%,与2020年相比减少了2%,由此可见,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二审程序中改判的可能性越来越低。

因此医患双方应当尤为重视一审程序。另外,在二审改判案件中,仅改判赔偿数额案件占比73%,增加医方责任比例占比14%,与2020年相比基本持平。

七、败诉率分析



据统计,2021年医方败诉案件共1516件,占比80%,与2020年医方败诉率持平;患方败诉案件共344件,占比18%,较2020年的19%略有下降;公平补偿案件共34件,与2020年的51件相比,下降明显。

其中,大部分公平补偿案件发生时间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实施之前,仍然适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由此可见,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公平原则将不能再随意适用,故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仍需赔偿或者补偿的现状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八、医方责任比例



据统计,2021年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案件占比为34%,反超同等责任成为首位,2019年次要责任占比29%,2020年次要责任占比26%;其次是主要责任占比29%,较去年增加5%;医方被二审法院判决承担全部责任的案件有122件,占比8%,较去年的6%略有上升。

根据案情分析数据,承担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的医疗机构多为基层医疗机构和美容诊所。因此,基层医疗机构及美容医疗机构应增强医疗风险规范意识。

另外,随着社会的进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大家对于“美”的追求也逐渐多样化,医疗美容行业发展势如破竹,随之产生的乱象也层出不穷。医疗美容行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以推进医疗美容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九、医方败诉原因



2021年医方因未尽注意义务、延误治疗而败诉的案件依然处于第一位,占比42%;其次是未尽告知义务,占比22%,与去年相比占比变化较大,增加了3%,究其原因,一方面与患者的法律意识提升有关;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对告知义务的履行仍存在“形式主义”。病历问题仍然是医方败诉的第三大原因,占比10%。

关于医务人员告知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问题。《民法典》第1219条对原《侵权责任法》第55条进行了修改完善。将其中的“说明”改为“具体说明”,将“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具体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这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一般应尽的义务。

除此以外,如果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如果向患者说明将造成患者悲观、恐惧、心理负担沉重,不利于治疗的,就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这种情况下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十、患方败诉原因



在患方败诉的案件中,医方诊疗行为无过错、诊疗行为的过错与患方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的案件比例高达54%,是患方败诉的第一大原因;第二大原因是未进行鉴定,占比31%,比去年增长11%,其中主要表现在患方不认可病历材料导致鉴定机构退鉴。因未尸检导致鉴定不能从而造成患方败诉的案件占比8%,是患方败诉的第三大原因。

尸体检验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患者的死亡原因,同时也为下一步的医疗损害鉴定提供医学根据,有助于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分析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果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具体的原因力等专业性问题。

不进行尸体检验,就很难对上述问题得出客观的鉴定意见。患方如果想要通过法律手段取得一个明确的说法,就要重视尸体检验这个问题,避免将己方置于诉讼不利地位。

十一、病历问题对医方责任认定的影响



病历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也是医患双方在诉讼中争议的焦点之一。常见的争议点集中在医院是否存在隐匿、篡改、伪造病历的行为,其病历问题是否会影响医疗机构的医疗损害责任比例。

2021年我们依然将病历问题对医方责任的影响分为两类:有实质性的影响和无实质性的影响。有实质性的影响是指医方存在的隐匿、篡改、伪造病历行为或者病历书写不规范行为影响了法院对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责任比例认定的情形;无实质性的影响是指医方病历存在瑕疵但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病历瑕疵不足以使法院推定医方过错,或者经医方的合理解释,法院经审理后对患方提出的异议不予采信的情形。

2021年法院对医方隐匿、篡改、伪造病历材料的认定率为28%,较2020年的21%有所上升。病历书写不规范致使医方责任比例受影响的案件占比为33%,比2020年下降了4%。

与此相对应,法院认定为病历书写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医疗机构责任认定的比例为20%,较去年增加了2%。医方作出合理解释的占比为19%,较去年下降了5%。

审判实践中被“推定过错”涉及最多的情形即是病历资料的问题。病历可以反映医师的综合素质和医疗机构的医疗、科研、教学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病历资料是否符合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基本要求,是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最有力的武器。

鉴定与裁判结果分析

一、鉴定类型



2021年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案件中,申请医疗损害鉴定的案件共有1444件,占比高达90%,其中包括医学会鉴定123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1321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案件有138件,占比9%;不认可病历材料的真实性,申请对相关材料进行文检鉴定的案件有21件,占比1%。由此可以看出,医疗损害鉴定是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主要方式。

二、司法鉴定采信情况



2021年涉及鉴定的二审案件中,法院完全采信鉴定意见的案件为1173件,占比87%,部分采信为167件,占比12%,不采信的仅有3件。鉴定意见采信率(包括完全采信和部分采信的情形)高达99%。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作为法官不具有专业的医疗知识,不具备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专业能力,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多是以参考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来确定医疗过错以及该过错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鉴定意见往往决定了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

三、鉴定意见异议的处理



鉴定意见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同时也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在据以分析的二审案件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案件有818件,被二审法院直接驳回的案件有614件,占比75%,与前几年相比,驳回率大幅度增加,2018年为54%、2019年为49%、2020年为46%。

二审法院驳回的依据多为 “上诉人对该鉴定意见的结论不予认可,但上诉人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的结论错误,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书存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故一审法院依据该鉴定意见书的结论作出相应的认定,符合本案的证据情况,并无不妥。”

2021年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的案件仅有19件(不包括医学会鉴定),全部为一审案件,二审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的案件数据为0。由此可见,在审判实践中,启动重新鉴定相当困难,医患双方在诉讼中均应加强对鉴定程序的重视。

2021年鉴定人出庭的案件为297件,其中一审216件,二审81件;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案件为44件,其中一审24件,二审20件。专家辅助人出庭率与鉴定人出庭率之比约为1:7,与2020年的1:16相比,专家辅助人出庭率低的现象有了明显改善。

专家辅助人在法律上的称谓为“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制度能够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有利于平衡诉权。特别是在鉴定意见对己方不利的情况下,通过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与鉴定人就专业性问题的对质,能够增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能力,帮助法官明晰案件事实,避免 “以鉴代审”,以达到启动重新鉴定,扭转不利局面的效果。

四、重新鉴定情况分析

1、重新鉴定原因分析



重新鉴定的19件案件中(不包括医学会鉴定),有7件是因当事人单方委托,另一方不认可鉴定结论,经法院依法准许而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其他案件涉及鉴定资质、鉴定意见依据不足、鉴定人员回避等方面的原因。

2、重新鉴定结果分析



重新鉴定的19件案件中(不包括医学会鉴定),有13件重新鉴定的意见与首次鉴定意见不一致,占比68%,其中7件增加了医方的责任比例,6件减少了医方的责任比例。由此可以看出,重新鉴定对于维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丨医法汇
作者丨医法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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