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结果互认致患者漏诊?国家卫健委发布重要文件

2022-02-20 00:00  浏览 :5105
导读时隔80天,这个对全国医疗机构影响深远的文件来了!

时隔80天,这个对全国医疗机构影响深远的文件来了!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这是十几年来一直悬而未定的事情。
 
首先,从医学的角度出发,重复多次的检查,可以对病种进行细化,因为一些复杂程度高的疾病,进展快的肿瘤等,单凭首次检查,并不能代表往后病发的结果;
 
其次,从医院的角度出发,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有可能会因检查结果互认,而存在漏诊的情况,从何忽视了循证医学,没有按照诊疗常规进行。
 


前段时间,就有相关自媒体报道了这样一件事:在安徽黄山有两家医院因互认检查结果,导致患者漏诊,两家医院均被告上法庭的事。
 
2018年12月6日,洪某某因大便次数多、不成形10天,在黄山一家三级综合医院行碳14呼气试验和胃镜、结肠镜检查为“胃幽门螺杆菌感染、浅表性胃炎和乙状结肠小息肉”。
 
2018年12月20日,洪某某的症状还是没得到缓解,且出现了腹部不适的症状,便带上上述三级医院的肠镜检查报告、病理诊断报告去了黄山市的一家二级医院消化内科就诊。被诊断为“慢性胃炎、胃幽门螺杆菌感染”,予以药物治疗。
 
3个月过后,洪某某再次出现了不适,且身体的不适一直没有得到缓解,就这样大半年期间,他辗转于上述两家医院6次,均没查出具体病因
 


终于,2019年7月31日,洪某某病情经北京大学肿瘤医院诊断为“直肠下段中分化腺癌伴部分淋巴结转移(Шb期)”,后经治疗预后良好。
 
后来,洪某某将两家医院告诉上了法院,要求两家医院分别赔偿各项损失4.6万余元。
 
上述案件的争议在于,三级医院对患者进行了结直肠镜检查,而二级医院采用了该院的检查结果,在患者主诉症状未得到缓解时,没有进行下一步的检查,导致了患者漏诊。
 
除上述提到的原因之外,此前国家发布的互认检查结果《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要求
 
也正是如此,虽然官方有文件多次强调“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但有些地方上的医院实行了“软抵制”或是从未注意过文件的存在,而无动于衷。
 
国家版检查结果互认政策出台
从上面一分析下来,好像检查结果互认的弊多于利,但其实不然。互认检查结果,就像是网络一样,它是一把双刃剑,最关键在于该怎样用好这把“刀”。
 
这些年,在施行检查结果互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该怎样有效实施“互认”,是一个值得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2月18日,由国家卫健委、,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下列简称管理方法)。
 

 
《管理方法》中强调: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更值得一提的是,《管理方法》中删除了此前提到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要求。将其改为: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工作考核,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这些检查结果可以互认
《管理方法》中规定,可以互认的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
 
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这些检查可以重复
我们都知道,有些检查结果有时效性,不能互认。比如血糖,今天的值和几天后的,肯定没有可比性。同时,检查机构之间的也会存在着各级实验室发展不平衡,无法达到同质化等问题。
 
上述这些问题又该怎样解决呢?
 
《管理方法》延续了此前的规定,规定了下面几种情况可以重复检查:
 
(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六)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同时,《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制订完善本级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和质量管理要求。各级质控组织应当加强本地区本专业检查检验项目的质量管理,定期规范开展质量评价工作,推动本地区医疗机构提升检查检验质量。
 
互认后,出现纠纷该怎样划分责任?
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之后,一旦出现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双方要如何担责呢?这也是我们业内人士尤为关注的点。
 
这些年,因此互认检查结果,引发的纠纷除了文章开头的举例,还有很多,那我们该怎么避免类似的纠纷呢?
 
《管理办法》明确: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通过查阅、记录等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互认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若因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现在,国家版的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政策出,也就意味着悬了十几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终于要“落地”实施了。希望咱们一线工作的同胞们,做好心理准备,按要求执行相关规定。
 
在此,也希望在“落地”推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时,还有配套的政策一起出台。比如对可以重复的病种进行细化;建立投诉系统,满足患者就诊的体验感的同时,也给医生一个申诉的机会,避免出现医院看到患者投诉后,不分青红皂白就惩罚医生的情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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