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明确:医院领导薪酬,不得超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3倍

2022-04-03 06:00  浏览 :6305
导读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3倍。

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3倍。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综合实力的提升,人民的生活在逐渐发生着变化。人们在享受着改革的福利的同时也在不断关注矛盾的激化。这一矛盾具体到医疗卫生领域,便促成了一轮又一轮的医疗改革。

医疗机构为了生存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要求其自身必须进行体制和机制的改革,建立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现代薪酬体系的激励作用,以进一步提高医院的整体教能和核心竞争力。

公立医院在我国医疗服务范畴内,乃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进程中都是焦点所在。薪酬分配作为公立医院科学规划的重要手段,在实现公立医院目标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且我国公立医院的改革与医务人员的利益极为密切,如果医务人员的薪酬不能得到合理解决,改革更是难上加难。

近日,宁夏出台《关于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建立适合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充分调动医院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全面启动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

图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卫健委官网

《实施意见》指出,要在确保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薪酬总量,使人员支出占公立医院业务支出的比重控制在35%至50%

对高层次医疗人才聚集、需要重点发展、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公立医院以及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的中医医院,给予适当倾斜

《实施意见》明确,公立医院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可自主确定更加有效的分配模式,根据不同岗位职责的要求,自主设置体现医疗行业特点、劳动特点和岗位价值的薪酬项目,以岗定责、以岗定薪、责薪相适、考核兑现。

充分体现医、护、药、技、管等岗位差异,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

落实内部分配自主权,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的价值,破除逐利机制,严禁向科室或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次《实施意见》中,宁夏回族自治区卫健委对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的薪酬也做出明确指示。《实施意见》要求,要合理确定公立医院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3倍。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个人薪酬挂钩


来源 | 医管之声、宁夏回族自治区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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