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甲医院多名医务人员被处罚!

2022-06-15 15:54  浏览 :2322
导读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多名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范,总计被罚款12.3万元!

敲响警钟!

5月27日,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了对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多名医务人员违反医疗规范,总计被罚款12.3万元。

具体处罚内容如下:

1、[2022]2号处罚决定显示:岳某明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九)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2022]3号处罚决定显示:郭某艳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2022]4号处罚决定显示:王某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此前,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在3月8日因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等行为违反有关规定,被省中医药管理局处以警告,并罚款5万元。

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是个什么样的医院?

据该医院官网介绍,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始建于1940年,是国家“七五”期间重点建设的七所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之一,是西北地区建立最早的一所中医特色突出、综合实力雄厚,集医疗、教学、科研、康复、产业、文化为一体的国家首批三级甲等中医院,是国家首批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重点中医医院建设单位。

医院占地156亩,呈现“一院两区”发展格局,核定病床1800张,设有脑病、肿瘤、骨伤及肝病4个“院中院”及临床科室31个,医技科室9个,专科专病门诊112个。拥有脑病、消化、肿瘤、外科4个国家级区域诊疗中心,国家级重点学专科12个,省级重点学专科11个,市级重点学专科5个。近五年医院中标国科金项目37项,获得各级科研奖励82项。

被处罚的违规行为包括哪些?

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事项,该院被处罚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

一是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与此同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还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开展与其技术能力相适应的医疗技术服务,保障临床应用安全,降低医疗风险;采用医疗新技术的,应当开展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确保安全有效、符合伦理。

医疗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禁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等不合格的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

这三条规定都是对医疗机构“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基本规定。由于公开的处罚决定书并未详细载明具体违规行为,因此作为“以案促改”,我们就应该更多的全面学习并反思。

二是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管理制度,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那么条例这一条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紧急情况下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三是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条例还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而关于病历资料填写的主要依据是2010年2月4日卫生部印发的、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关于病历保管的主要依据是2013年11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对于这些违规行为的处罚,主要依据是《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该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来 源 | 看医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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