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跨省规培被叫停了

2022-12-06 17:44  浏览 :5074
导读叫停跨省规培,是为了更好地保证规培质量,但新政也使有些学校和学生有些措手不及。


叫停跨省规培,是为了更好地保证规培质量,但新政也使有些学校和学生有些措手不及。


近日,辽宁省印发加强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到:


自2021年12月29日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单位不得新招研究生开展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省内进行异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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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加强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工作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29号)精神,培养和提高学生临床实践能力、综合素质,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切实保证临床教学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就加强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工作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临床教学基地建设


(一)健全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体系。落实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相关规定,健全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组成的临床教学基地网络,保证临床理论教学和临床实践教学需要。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要符合国家和我省明确的标准和基本条件,注重规模数量与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附属医院承担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教学医院承担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实习医院承担部分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二)发挥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主体职能。教育、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医教协同,将人才培养质量纳入临床教学基地绩效考核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职称晋升评价的重要内容。各高校要把附属医院临床教学建设纳入学校发展整体规划,强化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主体职能,增加对附属医院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将医师资格、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通过率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率等纳入附属医院临床教学基地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教学工作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纳入临床教学基地绩效考核以及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务人员职称晋升、工作考评和绩效分配的重要指标。各高校附属医院要把医学人才培养作为重大使命,处理好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关系,健全临床教学组织机构、稳定教学管理队伍,加大教学投入,加强临床学科建设,围绕人才培养整合优化临床科室设置,设立专门的教学门诊和教学病床,推进医学生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


(三)加强全科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依托全科医学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和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基地,建设一批省级全科医学实践教学基地,创建国家级全科医学实践教学示范基地。鼓励医学院校在全科医学实践教学基地聘请经验丰富、有教学能力或潜质的全科医生承担教学任务,符合条件的可聘任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四)加强示范性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依托高校附属医院建设一批集本科生临床实践教学、研究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及临床带教师资培训为一体的临床教学培训示范中心,强化医教研协同,加快构建国家级示范中心为龙头、省级示范中心为骨干的临床教学培养培训质量保障体系,带动提升全省临床实践教学基地教育培训水平。加强公共卫生实训示范基地建设,加强医学院校与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医院的医教研合作,强化预防医学本科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质量提升工程,建设一批国家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示范基地、重点专业基地、骨干师资培训基地和标准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践技能考核基地,在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师资培养方面,积极争取国家政策和经费支持。


二、深化临床实践教学综合改革


(五)系统推进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医德培养贯穿临床教学全过程,加强医学伦理、科研诚信教育,培养仁心仁术的医学人才。推进以胜任力为导向的教育教学改革,夯实本科人才培养在医学人才成长中的基础地位,着力提升医学生职业素养和临床实践能力。统筹优化通识教育、基础教育、专业教育,鼓励探索开展基于器官系统的整合式教学和基于问题的小组讨论式教学,推动基础与临床融合、临床与预防融合,提升医学生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加快推进“互联网+医学教育”,用新技术共建共享优质医学教育资源,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临床教学的深度融合,探索智能医学教育新形态。积极探索模拟教学改革,利用模拟技术创设高仿真模拟患者和临床场景,开展临床实践教学。


(六)深入推进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改革。统筹优化临床培养培训内容和时间,促进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加强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临床科研思维和分析运用能力培养,学位论文可以是研究报告、临床经验总结、临床疗效评价、专业文献循证研究、文献综述、针对临床问题的实验研究等,积极探索基础宽厚、临床综合能力强的复合型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和支撑机制。


(七)深化拔尖创新医学人才培养改革。深入推进八年制医学(九年制中医学)教育改革,加强“一带一路”国际医学教育联盟单位交流合作,积极开展学生联合培养、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学位互授联授,夯实医学生全面发展的宽厚基础,培育医学生临床科研潜质,拓展医学生国际视野,培养少而精、高层次、高水平、国际化的未来医学领军人才;开展“医学+X”复合型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医学+”复合型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瞄准医学科技发展前沿,对接精准医学、转化医学、智能医学新理念,大力促进医学与理科、工科等多学科交叉融通,培养多学科背景的复合型高层次医学人才。加强大骨节病、克山病等重点地方病防治研究与高水平临床人才培养。


(八)加快以能力为导向的医学生考试评价改革。对标医师岗位要求,科学设计考试内容,创新考试方法,完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有机结合的医学生考核评价方式,全面评价医学生的知识、技能、行为、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获取知识能力及人际交流能力。深化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招生改革,加强临床医学职业素质和临床能力考查。推进突出临床实践的职称评定,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对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岗位聘用、职称晋升等方面与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继续将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临床医学专业中级技术岗位聘用条件之一。


(九)积极开展医学技术技能竞赛。依托东北三省一区新医科临床实践教学联盟、中西医结合学科专业一体化发展联盟等平台,组织开展医学技术技能大赛、临床教师讲课大赛,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改,带动各高校积极推进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师资队伍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等全方位改革,创新医学实践教学体系,打造高水平临床教师队伍,全面加强医学生“五术”培养,全面提升医学生综合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


三、提升临床实践教学水平


(十)严格临床教学与实习管理。构建覆盖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实践教学基地体系,加强医学生临床思维能力和临床操作规范化培养。本科教育阶段临床通科实习要注重医学生临床基本技能的训练,研究生教育阶段临床能力培养要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要求完成不少于33个月的临床实践能力训练,注重医学生临床综合能力的培养。各有关高校要优先将一体化人才培养的学生安排在附属医院进行临床通科实习和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十一)加强临床教师队伍建设。各高校要明确附属医院专业技术人员的教学责任和义务,制定临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加强对临床教师的培训,提高临床带教师资水平。各高校附属医院要加大教学经费投入,改善教育教学条件,围绕人才培养优化临床科室设置和功能结构,提高培养培训水平。健全师资授课、临床带教激励机制(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将授课、带教情况作为教师序列职称晋升、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逐步提高授课、带教补助标准。


(十二)加强中医临床教学能力建设。理顺中医药院校与附属医院关系,强化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主体职能,围绕中医药人才培养需求健全教研室等教学组织机构,建立以科室主任、学科带头人、名老中医药专家为主体,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学主任、教学秘书和临床教师团队。建立早跟师、早临床学习制度,将师承教育贯穿临床实践教学全过程。


四、加强对临床教学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三)加强临床教学基地规范化建设。省级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共同研究制定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等各类临床教学基地标准和落实国家相关准入制度,严格临床教学基地认定审核和动态管理。设立辽宁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指导委员会,作为全省临床教学工作专家组织,由相关高校医学教育临床及管理专家组成,在省级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承担临床教学研究、指导、咨询、评估服务,负责临床教学基地的认定评审和复评等工作。根据财力、物价、培养成本等情况适时调整医学门类专业生均定额拨款标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补助标准,保障临床教学经费投入。


(十四)规范高校附属医院设置和研究生异地培养。除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等符合跨省设立分院区有关规定的附属医院外,原则上取消跨省设立的附属医院。各有关高校对跨省设立的附属医院予以摘牌,不得再新增跨省设立的附属医院。省、市属高校(包括民办高校)设立附属医院的数量一般不超过15家。原则上,1家医院只能被认定为1所本科高校的附属医院。自2021年5月31日起,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新开展异地全过程研究生培养(指除招生和学位授予外的其他全部培养环节均在异地进行)。自2021年12月29日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单位不得新招研究生开展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省内进行异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


(十五)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省级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建立辽宁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指导和调控临床教学工作,统筹全省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定期研究解决临床教学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机制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省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负责日常工作。各有关高校要完善机制,形成合力,每年8月底前要将上一学年临床教学工作总结和下一学年工作安排报送协调机制办公室。


此前,河北省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北省研究生培养单位异地研究生培养的意见也提到: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单位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不得新招研究生开展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在此之前已开展的(含2021年已录取),按现培养方案正常培养、毕业。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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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北省研究生培养单位异地研究生培养的意见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指示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保障研究生教育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引导研究生培养单位服务国家和区域需求开展高质量的产教融合、科教融合,督促研究生培养单位坚守主责主业,纠正资源分散、管理松散、无序扩张的倾向,切实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以及教育部等五部门 《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 (教政法 〔2017〕7号)和 《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异地研究生培养的意见》(教研〔2021〕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异地研究生培养机构命名


(一)研究生院是高等学校负责研究生培养管理的内设工作 机构,不得异地单独设立。我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异地举办具 有研究生教育功能的机构,不得冠以诸如含有研究生院、研究生 学院、研究生院分院等字样的名称。“异地”是指与学校章程所载注册地不在同一地级市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其他地域。


(二)对于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异地研究生院、研究生学院及研究生院分院,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未经批准的,应当在2022年3月15日前完成更名,调整并明确其功能定位。


二、严格异地全过程研究生培养管理


(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保证研究生培养及质量保障的规范性,原则上不得开展异地全过程研究生培养。异地全过程研究生培养是指除招生和学位授予外的其他全部培养环节均在异地进行。


(二)自2021年5月31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研究生培养单位异地培养研究生管理的通知》(教研厅函 〔2021〕4号)印发之日起,未经批准不得新开展异地全过程研究生培养。在此之前未经批准但已实施全过程培养的 (含2021年已录取), 可按现培养方案完成培养、毕业,但不得再新招研究生开展异地全过程培养,招生简章中不得单独列出或标注异地培养地址。


(三)对于按照国家相关部署,对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确需开展异地全过程研究生培养的,异地机构应当完善相关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师资队伍、办学条件并独立成体系,达到本校同类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条件。我省研究生培养单位需报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提交异地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教育部门进行初审。


初审将结合本省 (区、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发展布局和当地产业行业优势等,对其基本条件严格审核;涉及确需进行异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初审通过的,研究生培养单位需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核,经复核同意开展异地全过程研究生培养的机构,参照学位授权点进行监管评估。


三、加强异地非全过程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


(一)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科教融合、产教融合培养研究生的要求,在异地进行部分环节的培养。异地培养环节应紧密对接所在地产业行业特色,依托联合培养基地、实习实训基地、科研实践基地、教学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等进行,切实提升学生创新能力和水平。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教学环节应在章程所载注册地所属地级市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连续进行。


(二)异地承担研究生部分培养任务的研究院、基地、医院、学院等各类机构 (包括由学校发起设立的机构,以及承担有本校相关培养任务的其他机构),应具备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研发实验条件、科学研究平台、稳定的经费保障,能满足指导研究生培养要求的导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等师资力量。跨省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异地机构,应当同时报高等学校注册地和异地机构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异地机构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对机构办学行为、安全事项等实施监管,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对所属研究生培养单位加强管理和监督。


(三)组织研究生开展异地培养,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应有专门的管理队伍、实施方案、培养计划,实行全链条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确保研究生导师在科教融合、产教融合、科学研究、实习实训等环节履行职责。在省域内开展研究生异地培养的,应当报省教育厅备案。异地培养的研究生党员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四)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单位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不得新招研究生开展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此之前已开展的 (含2021年已录取),按现培养方案正常培养、毕业。涉及确需在本省域内进行异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应当就异地培养的原因与目的、培养支撑条件保障状况、培养及就业质量等,形成报告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商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承担异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机构应按照相应机制履行培养管理职责,配备完善的教学和师资条件,实行全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注重培养质量。


四、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整改


(一)研究生培养单位是异地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统一领导,成立整改工作专班,研究推进措施,确保整改落地落实。同时,应全面掌握外省高校在本校开展、本校在外省、市开展非全过程研究生培养机构的设立地址、培养条件和资质、学生数量、安全保障、党组织建设等情况。


(二)对照本文件要求开展自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梳理核查本校现有异地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依据、程序、功能定位、运行状态、管理体制机制、培养条件、质量保障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对照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形成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


(三)按期完成整改。对于已设立的异地研究生院、研究生学院、研究生院分院等,以及异地全过程研究生培养机构,应于2022年3月1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对于异地非全过程研究生培养机构,应于2022年3月15日前完成自查,形成整改方案,并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制度。以上两类自查及整改情况完成后,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形成书面自查及整改情况报告 (公函形式并加盖公章),并按照要求填写 《河北省研究生异地培养专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自查及整改情况报告和异地培养专项情况汇总表的扫描件 (pdf格式)应于2022年3月20日前提交至邮箱:hbxwb1301@163.com。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把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异地机构纳入统一规范管理。拟新设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异地机构时,要科学评估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配置教学科研资源,杜绝盲目扩张。应根据学校发展实际需要,合理统筹各方资源,审慎开展校地合作培养研究生项目,注重培养质量。严禁以 “研究生”和 “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进修班、研修班等。


(五)现有的跨省异地非全过程研究生培养机构应按照相应省 (区、市)统一要求,及时完成备案。以后新设机构应于签订合作协议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正式文书之后20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培养单位注册地和异地机构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建立台账,准确记录整改工作具体事项,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签名 (标注日期)、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密封后封存,供必要时启封核查。


(七)各高校应每年更新、上报一次所有异地培养机构的备案信息。省教育厅将按比例进行抽查,对不能保证培养条件与质量的机构,将提出停止办学乃至停止相关学位授权点授权的建议。


五、强化质量督导监管


(一)组织整改工作 “回头看”,抽取部分高校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检查高校整改方案内容是否具体,措施是否精准,是否责任到人、是否期限明确、是否落实到位,问题整改是否见底、规章制度是否完善、整体成效是否明显等情况。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开展实地巡查,对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彻底的单位,以及今后发现仍存在违反本文件规定异地培养研究生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视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提出调减招生计划直至撤销该校相应学科 (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授权建议等处理,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追责问责。


(二)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中对相关学位授权点进行重点抽查,将异地开展教育教学环节的质量纳入抽评要素,对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质量专项巡查。加大学位论文抽检力度。研究生培养单位异地设立教学科研机构情况纳入相应部门对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和巡视工作。我省 “双一流”建设高校异地研究生培养情况纳入 “双一流”建设监测。


济宁医学院研究生处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里也提到:

学院不得新招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此之前已开展的(含2021年已录取),按现培养方案正常培养、毕业。

济宁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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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的通知》(教研厅〔2019〕1号)、《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异地研究生培养的意见》(教研〔2021〕5号)和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促进研究生培养单位规范管理,切实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质量保障主体责任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党对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强化质量意识,主动担起培养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院长、分管院长、研究生管理科和导师责任制,逐级查缺补漏,梳理和健全学院、医院质量保障体系,制订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执行检查。完善与学校办学定位相一致的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标准,严格落实各环节管理职责,把抓督查、抓执行贯穿管理全过程。


二、突出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要求,严格执行培养制度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加强培养过程管理和学业考核,认真落实导师双向选择、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制定、课程学习及考试、培养环节(临床实践、学术活动、文献阅读、学术道德教育)考核、中期考核等。加强培养过程督导,建立学院、医院督导制度,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和培养效果进行监督。


三、加强异地非全过程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


(一)学院不得新招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此之前已开展的(含2021年已录取),按现培养方案正常培养、毕业。涉及确需在本省域内进行异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应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


(二)异地承担研究生部分培养任务的医院应具备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研发实验条件、科学研究平台、稳定的经费保障,能满足指导研究生培养要求的导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等师资力量。跨省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异地机构,应当同时报我校和异地机构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异地机构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对机构办学行为、安全事项等实施监管。


(三)组织研究生开展异地培养,学院应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应有专门的管理队伍、实施方案、培养计划,实行全链条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确保研究生导师在科教融合、产教融合、科学研究、实习实训等环节履行职责。在省域内开展研究生异地培养的,应当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异地培养的研究生党员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四、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整改


1.各学院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统一领导,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确保把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异地机构纳入管理体制,规范管理。


2.开展异地非全过程研究生培养的学院需梳理核查现有异地医院的设立依据、程序、功能定位、运行状态、管理体制机制、培养条件、质量保障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对照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形成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


3.各学院要成立整改工作专班,研究推进措施,建立责任清单,梳理、排查本单位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整改落地落实。


4.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建立台账,准确记录整改工作具体事项,并撰写自查和整改方案。方案纸质版经学院党政负责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后,于2月28日前报研究生处学位与培养科,同时报送电子版。



今年8月,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2022年版)》中提到:

协同、联合培训工作不得异地开展,仅限于与培训基地所在医疗机构注册地在同一地级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地域

叫停跨省规培,是为了更好地保证规培质量,但新政也使有些学校和学生有些措手不及。

来 源 | 辽宁省教育厅、河北省教育厅、济宁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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