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0.3元/个的医用帽,诊所被罚20000元!

2023-03-30 17:03  浏览 :2603
导读0.3元/个的医用帽惹事了!

3月27日,河北衡水市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饶市监处罚〔2023〕51号,内容显示一诊所因“医用帽”被罚款20000元。

0.3元/个的医用帽惹事了!

笔者梳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了解到,2023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对饶阳XX中西医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医师佩戴的“医用帽”(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4日,有效期二年),已过期失效

经相关部门调查取证,确认饶阳XX中西医诊所于2021年1月10日从河北得健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一次性使用“医用帽”(生产日期20201024,有效期二年)1包,规格:20个/包,购进单价为0.3元/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批次一次性使用“医用帽”在2022年10月23日过期失效后,该诊所已使用了7个,本案过期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共计6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

毫无疑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饶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一次性使用医用帽13个;

2.罚款20000元。

因一包总计6元的医用帽被罚款2万元,两个金额相差显著,其实只要定期检查医疗器械的有效期,本可以避免掉这个处罚。

使用过期医用口罩和帽子,卫生室被查处

无独有偶,不久前在四川雅安,就有一卫生室因同样的原因被查处。

据四川雅安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发布显示,2月3日,执法人员对始阳镇某村卫生室进行检查时,在该卫生室的治疗室的货架上的急救箱里发现医用帽子80个,生产日期:20210111,失效日期:20230110;医用外科口罩(10只/装)1袋,生产日期20201001,失效日期:2022年10月08日;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0只/包)1包,生产日期:20210203,失效日期:20230202。以上三种防疫医疗器械均已超过使用期限。

执法人员对医疗器械拍照并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基层医生至少注意这两大问题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上面两个事件,无论是基层诊所还是卫生室,都应该引以为戒,至少注意以下两大问题:

一、诊所卫生室虽经营不易,但仍要及时规范处理过期物品

众所周知,口罩和医用帽都属于医疗器械类物品,体积不大作用却很大,是基层诊所、卫生室常备的物品。

对于这两类物品过期,可能有部分基层医生抱着能省则省的想法,觉得过期的口罩和医用帽自己使用,不出售就没有问题。实则不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所以,过期的口罩和医用帽,就算是基层医生自己使用,也依然违反了相关规定,一旦被查将面临几万元的罚款,也就是俗称的因小失大,丢了西瓜捡芝麻。

与此同时,诊所、卫生室也要切实重视医疗器械的采购、管护和使用管理,在采购、管理和使用医疗器械方面要严格把好关:采购方面坚决杜绝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淘汰的医疗器械购进自己诊室,做好索证索票和证据保全,做好采购登记;管护方面,确保有效期内不减效不失效;使用方面,决不允许将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用到患者身上。

总而言之,基层医生们请多留心些细节问题,在执业的过程中要切实地把治病救人融入到每一个环节中,每一个环节必须慎之又慎,不可存侥幸心理。

二、过期药品害人害已,基层医生不可掉以轻心

除了医疗器械,药品问题同样不可掉以轻心。毕竟药是用来治病救人的,无论是化药、生物药还是中药,过期后就会成“毒药”,轻则耽误患者病情,重则危及患者生命。

而且销售过期药不但要面临大额的罚款风险,严重者还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害人害己。

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基层医生忙于基本医疗的同时,也要多翻看药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对于过期的药品要及时规范地处理,用药前一定要核查到位,不然会惹出大麻烦。

来 源 | 红杏e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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