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
1.糖尿病患者可否妊娠的条件
(1)糖尿病患者于妊娠前应确定糖尿病严重程度。D、F、R级糖尿病一旦妊娠,对母儿危险均较大,不宜妊娠。
(2)器质性病变较轻、血糖控制良好者,可在积极治疗、密切监护下妊娠。
(3)从孕前开始,在内科医师协助下严格控制血糖值。
2.糖代谢异常孕妇的治疗
(1)妊娠期血糖控制满意标准孕妇无明显饥饿感,空腹血糖控制在3.3~5.6mmol/L;餐前30分钟:3.3~5.8mmo1/L;餐后2小时:4.4~6.7mmol/L;夜间:4.4~6.7mmol/L。
(2)饮食治疗饮食控制很重要。理想的饮食控制目标:既能保证和提供妊娠期间热量和营养需要,又能避免餐后高血糖或饥饿酮症出现,保证胎儿正常生长发育。
(3)药物治疗对饮食治疗不能控制的糖尿病,胰岛素是主要的治疗药物。
(4)妊娠期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治疗在监测血气、血糖、电解质并给予相应治疗的同时,主张应用小剂量正规胰岛素O.1U/(kg·h)静滴。每1~2小时监测血糖一次。血糖>13.9mmol/L,应将胰岛素加入0.9%氯化钠注射液静滴.血糖≤13.9mmo1/L,开始将胰岛素加入5%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中静滴,酮体转阴后可改为皮下注射。
3.孕期母儿监护
每周检查一次直至妊娠第10周。妊娠中期应每两周检查一次,一般妊娠20周时胰岛素需要量开始增加,需及时进行调整。每月测定肾功能及糖化血红蛋白含量,同时进行眼底检查。妊娠32周以后应每周检查一次。注意血压、水肿、尿蛋白情况。注意对胎儿发育、胎儿成熟度、胎儿胎盘功能等监测,必要时及早住院。
4.分娩时机
原则应尽量推迟终止妊娠的时间。血糖控制良好,孕晚期无合并症,胎儿宫内状况良好,应等待至妊娠38~39周终止妊娠。血糖控制不满意,伴血管病变、合并重度子痫前期、严重感染、胎儿生长受限、胎儿窘迫,应及早抽取羊水,并注入**促胎儿肺成熟,胎肺成熟后应立即终止妊娠。
5.分娩方式
妊娠合并糖尿病,有巨大胎儿、胎盘功能不良、胎位异常或其他产科指征者,应行剖宫产。对糖尿病病程>10年,伴有视网膜病变及肾功能损害、重度子痫前期、有死胎史的孕妇.应放宽剖宫产指征。
6.分娩期处理
(1)严密观察血糖、尿糖及酮体变化,及时调整胰岛素用量,加强胎儿监护。
(2)**分娩,临产时情绪紧张及疼痛可使血糖波动。胰岛素用量不易掌握,严格控制产时血糖水平对母儿均十分重要。临产后仍采用糖尿病饮食。产程中一般应停用皮下注射正规胰岛素,静脉输注0.9%氯化钠注射液加正规胰岛素,根据产程中测得的血糖值调整静脉输液速度。应在12小时内结束分娩,产程过长增加酮症酸中毒、胎儿缺氧和感染危险。
(3)剖宫产,在手术前一日停止应用晚餐前精蛋白锌胰岛素,手术日停止皮下注射胰岛素,一般在早上监测血糖、尿糖及尿酮体。根据其空腹血糖水平及每日胰岛素用量,改为小剂量胰岛素持续静脉滴注。术后每2~4小时测一次血糖,直到饮食恢复。
(4)产后处理,产褥期胎盘排出后。体内抗胰岛素物质迅速减少,大部分GDM患者在分娩后即不再需要使用胰岛素,仅少数患者仍需胰岛素治疗。
(5)新生儿出生时处理,新生儿出生时应进行血糖、胰岛素、胆红素、血细胞比容、血红蛋白、钙、磷、镁的测定。尤其是孕期血糖控制不满意者需给予监护,重点防止新生儿低血糖,应在哺乳开始同时,定期滴服葡萄糖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