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对于“先兆早产”或者是“难免早产”的孕妇,在分娩前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性促胎肺成熟治疗,已经是成为处理早产的常规处理措施之一。“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2018年2期刊登了一篇“早产产前糖皮质激素的使用”的文章(以下简称“文章”,作者:武建利,朱启英,作者单位: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母胎医学中心产科),感觉比较实用,且代表了目前比较先进的观点,结合自己的临床实践,现解读一下:
一、关于“早产”的定义:文章认为,对于早产定义的上限,全球是很统一的,即妊娠不满37周分娩,而对于下限的设置,不同国家的差异比较大。很多发达国家采用妊娠满20周后结束妊娠的就可以算作是“早产”,而不是“流产”,也有一些采用满24周。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妊娠满28周但不满37周分娩者,称为“早产”。
个人认为,这应该是与我国目前对于新生儿救治水平有密切关系,当然,在国内的某些大城市,新生儿的救治能力已经是比较强了,很多孕20~28周的早产儿救治成功率较过去有了明显的提高。
二、糖皮质激素使用的理论研究:文章认为,糖皮质激素是一种甾体类化合物,目前大量的循证医学证明,产前糖皮质激素的应用能促进肺泡Ⅱ型细胞成熟和肺表面活性物质产生,可以有效地降低早产儿死亡率,降低RDS发生的风险,还并且能明显降低早产儿颅内出血和坏死性小肠结肠炎的发生率。
所以说,关于产前使用糖皮质激素,目前在国际上已经是达成了广泛共识,在各国制定的“早产指南”中都有推荐并不断更新。
三、产前糖皮质激素使用的时机:文章主要是总结了国际上及国内的“早产指南”,认为:
(1)推荐对于胎龄28~34+6周的先兆早产应给予单疗程的糖皮质激素。个人认为,这里的“单疗程”是比较重要的,意思就是,不需要重复使用,一个疗程是完全可以的。但对于“双胎妊娠”早产的情况,可以一周后重复使用一次。
(2)对于妊娠23~34周可能发生早产的所有孕妇,应给予单疗程的糖皮质激素,但再次出现早产征象时,如果距第1疗程产前激素治疗超过2~3周且胎龄<33周可给予第2疗程的治疗。个人认为,这个说法是比较科学的,因为在孕中期,肺泡组织对于药物的敏感性较低,一次的糖皮质激素治疗效果不一定好。
(3)使用糖皮质激素的时间应在临近早产的7天内开始,包括早产前的24小时。个人认为,在早产前6个小时紧急使用一次糖皮质激素也有一定的作用,不可认为作用不大而失去救治时期。
四、产前糖皮质激素使用方法:文章认为,目前各国公认的治疗方案是:倍他米松12mg肌注,24h1次,共2次;或**6mg肌注,12h1次,共4次,不推荐口服和静脉注射。个人认为,这种治疗方案是无可争议的,目前已经是作为常规的治疗方案了。
五、产前糖皮质激素使用的注意事项:文章总结了国际及国内的各“早产指南”,提出了以下注意事项:
(1)使用前必须准确评估孕周,避免对足月胎儿进行不必要的促胎肺成熟治疗。
(2)使用的时间应在临近早产的7d内开始使用,包括早产前24h,若无法完成整个疗程也应给予首剂。
(3)对于没有明确感染征象的胎膜早破、先兆子痫、胎儿宫内生长受限等先兆早产者推荐使用糖皮质激素,但对于因绒毛膜羊膜炎导致早产者不推荐使用糖皮质激素。个人认为,这是为了防止使用糖皮质激素可能会造成感染加重,但也需要权衡利弊,必要时可以适当使用,减少使用剂量及次数。
(4)对于计划性剖宫产的晚期早产(34~36+6周)不推荐常规产前使用糖皮质激素,计划性剖宫产应尽量选择在39周以后。但个人认为,在孕34~36+6周计划性剖宫产者,给予一次量的**也是可以的。
(5)对于妊娠期糖尿病即将早产的孕妇,推荐产前使用糖皮质激素,但应同时监测并控制血糖。
总之,产前糖皮质激素治疗能显著降低早产儿死亡率、RDS等的发生率,这已经是被广泛接受的专家共识。但是在一般情况下,只建议使用一个疗程的激素治疗,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一周后再重复使用一个疗程;另外,在使用药物的剂量上,需要严格按照推荐的药物剂量,以免造成不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