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医生和医院对簿公堂,讨要加班费!编内和编外居然有这么大的差距

2024-01-16 08:22  浏览 :2088
导读居然有这么大的差距,惊呆了!

近年来,不断有地方曝出要求医务人员清退加班费的消息,特别是今年重拳打击医药领域腐败以来,清退加班费更是比较普遍。

然而,与清退截然相反的是,竟然有医生因为讨要加班费与医院对薄公堂。更令人惊奇的是,编制内外却结果大不相同

先说结果:编制内医生主张的加班费,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无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编制外合同制医生诉求加班费获法院支持。

2个真实案例简介

案例1:编内医生诉求加班费未获法院支持

2011年9月3日,在编人员A医生入职B医院,与医院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2014年6月1日,B与A解除聘用合同。2014年11月3日,A就加班费用向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A遂诉至法院,请求B支付拖欠A的99天的加班费用,共计59067.2元。

法院认为,A辞职之前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故应按照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及人事方面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事业单位与编内人员发生的劳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而非劳动争议,争议处理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但实体处理应优先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82号)规定,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据此,法院最终认定,医生A的工资支付应按照上述规定予以执行,其主张的加班费,包括所称的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无依据,因此其要求支付99天的加班费用59067.2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2:合同医生诉求加班费获法院支持

医生C于2015年1月4日入职医院D,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4日至2017年7月3日。合同约定月工资为基本工资人民币2000元加其他津贴6000元。2015年10月30日,D以C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对C做出辞退处理。医生C于2015年11月2日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医院支付医生自2015年1月4日至10月31日休息日加班费65774.40元。该会裁决D支付C自2015年1月4日至10月31日双休日加班工资19080.46元。双方对仲裁裁决均不服,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院D在仲裁庭审中陈述,C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6.5小时,C的工作量也无须加班,故不存在加班。而医生C认为其每天工作8小时,工作天数按照护士长的考勤(向法庭提交了护士长的“考勤表”),存在加班

庭审中,医院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向法院提供了考勤表,上面记载的应休天数均为双休日天数,故法院采信医生关于其每周应工作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的观点。其次,医院向法院提供了护士长制作的抬头为“考勤表”,医院认为是该科室排班表,医生认为是考勤表。

法院认为,从内容上看,该表“本月小计”中有休假、病假、事假、公休,符合考勤表的特征,且该表的抬头为考勤表,故法院采信医生C的观点。经核算,2015年1月至同年10月31日期间,C双休日加班天数为40.5天,节假日加班天数为1天,故D应支付C的加班工资为19310.35元(5,000÷21.75×40.5×2+5,000÷21.75×1×3)。

从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合同制人员与医院是合同关系,受到劳动法的保护,一旦产生纠纷只要有“事实证据”支持,劳动者都可以获得赔偿。

对于编内人员来说,具有事业编制的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并不适用劳动法,因此依据劳动法法主张加班费的诉求难以获得支持。

来 源 | 老徐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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